惩戒失信也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媒体报道中曾经出现的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升学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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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受教育权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层面的合宪性要求,如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
“无论是行政规范还是司法解释都无权随意剥夺公民正常升学、就学的权利,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不应该以牺牲被执行人近亲属的受教育权为代价,这一点是应当明确的。”孔祥稳谈道。
孔祥稳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威慑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和笼统,下一步还应当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或修订《民事诉讼法》等方式,为此类措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约束。
“还需要注意,被执行人存在失信情况,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一切合法权益。在注重威慑与惩戒的同时,也应当为被执行人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具体和切实的救济途径,实现治理的精细化。”孔祥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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