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失信人员,国家如何界定又是如何处罚呢?
近些年,借钱不还引发的诚信危机刷新人们的三观,针对这些纠纷,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制止,将道德诚信上升为法律诚信,这是法治的进步还是道德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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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泗县一男子拍视频自称“泗县老赖”,喊话“就不给钱,有胆来打我”圈粉无数。随后,又称自己喝多酒,钱已还,希望大家原谅。泗县人民法院通报,男子因2016年为妻子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二人未能按期全部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万余元及利息未还。2019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男子称家庭困难,外出打工躲避执行。正当执行干警无处寻找其踪迹时,他自拍视频飙升为“网红老赖”。针对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天,罚款2万元的处罚。
针对失信人员,国家如何界定又是如何处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本案中,安徽泗县老赖未按期还款银行并且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未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文书,已经具备失信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且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中看出,我国现在对于失信人员的打击力度是比较大的。诚信是一个人最为基本的素养,也是一个社会联系的纽带,如果失去“诚信”,那么猜忌、嫉妒等负面情绪将会弥漫,以信用为基础的银行系统将会瓦解,那么合作共赢将无从谈起,一个人如果将“失信”作为炫耀的资本,那么做人的底线在哪?国家的道德标尺又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又在何处?
“诚信”制度化,不是让人惧怕,而是一种警示,让道德不沦陷,法律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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