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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达川区将这十种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

发布日期:2020-02-22 20:45:57   浏览量 :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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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达川区将这十种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

  2月19日,记者从达川区相关部门获悉,为切实阻断疫情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相关要求,达川区对疫情期间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十种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按要求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的人员,除采取行政强制隔离外,可认定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二、对不如实告知自己与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或者明知自身已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人员,可将其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强制封闭、暂停营业、强制隔离、抢救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通告等),以及未及时有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可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相关责任人及个人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侮辱、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秩序的,将其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点、警戒区的私人及营运车辆,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将驾驶员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六、对非法营运和非法网约车辆,一律暂扣车辆及相关证件、顶格处罚,将驾驶员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七、对哄抬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主体及个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将其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八、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物资,生产、销售假冒劣质药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营主体及个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将其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九、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人员,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将其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十、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信息,聚众寻衅滋事、起哄、闹事人,除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外,将其认定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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