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
1.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区别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对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是由意思表示决定的,而非由法律规定直接决定的。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决议行为
决议行为虽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但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提示】开会:多数决;不开会:应一致同意。
【链接】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并非绝对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或者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3.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教材未收录)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中止和中断
五、股东代表诉讼——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1. 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公司决议的效力
(一)决议的效力样态
1.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2.决议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提示】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决议无效(教材未收录)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二)决议瑕疵诉讼
1.原告
(1)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被告与第三人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三)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七、股东知情权
1.基本规定
1)查阅范围
①法定范围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②章定范围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原告是否必须是公司现时股东?
①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辅助查阅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各方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1)程序
①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支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
(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
1)基本规定
①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
②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排除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②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 30 日。
4)转让股东侵害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①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
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 1 年的除外。
②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③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九、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十、格式条款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法定的“采取合理的方式”。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合同的成立
1.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十二、增值税——属于境内销售的情形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1.销售劳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3.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4.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十三、适用 10%低税率的货物
1.“涉农”:粮食等初级农产品、农药、农膜、化肥、沼气;
2. “涉民”: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
3.“涉文”: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十四、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简单加工后销售
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购进农产品深加工后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扣除率)不变。
十五、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时的抵免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 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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