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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限消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发布日期:2019-06-29 14:21:32   浏览量 :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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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限消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租赁非经营必需车辆;

 

2.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人均保障面积且房屋总面积高于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但该住宅登记在近亲属名下的除外;

 

3.雇佣家政钟点工、住家保姆,但因年龄、身体实际状况需由专人照顾或护理的除外;

 

4.在美容院、健身房、各类私人会所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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