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限消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租赁非经营必需车辆;
2.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人均保障面积且房屋总面积高于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但该住宅登记在近亲属名下的除外;
3.雇佣家政钟点工、住家保姆,但因年龄、身体实际状况需由专人照顾或护理的除外;
4.在美容院、健身房、各类私人会所进行消费。
友情链接:
福建小吃培训学校 重庆小面培训 惠州装修 学厨网 深圳小吃培训学校 小吃培训 东莞小吃培训学校 上海小吃培训学校 浙江小吃培训学校 江苏小吃培训学校 重庆小吃培训学校 深圳厨师培训学校 深圳现卤现捞培训学校 广州小吃培训学校 外卖餐饮培训学校 佛山小吃培训学校 中山小吃培训学校 惠州小吃培训学校 现卤现捞培训中心 奶茶培训学校 江门小吃培训学校 重庆烤鱼培训学校 炭火烧烤培训学校 桂林米粉培训学校 麻辣烫培训学校 川渝火锅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