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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9-08-10 19:46:45   浏览量 :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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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及依据

  (一)2019年5月1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全省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号)文,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去年每人每月148元提高至170元,提高22元;要求各地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

  (二)我市于2003年全面实现农村城市化,本市符合条件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已通过村股份合作公司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多,且多为户籍随迁老人。截至2019年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7997人,其中,领取养老待遇人员6821人。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政策条件、内容及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每月280元提高至302元,提高22元;自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每月420元提高至453元,提高33元。

  三、经费保障

  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四、制度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养老的制度和政策,如居民低保、社会优抚等。这些制度和政策与城乡居保制度并行,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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