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确定《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答:1.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积极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
2.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拒不履行行为义务;(2)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3)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公告后,拒不搬迁的;(4)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确定其履行能力时,除应通过“总对总”、“点对点”了解情况外,还要向其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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