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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规避执行”?

发布日期:2019-06-29 14:23:20   浏览量 :3531
发布日期:2019-06-29 14: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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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规避执行”?

 

答: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

 

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

 

2.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

 

3.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

 

4.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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