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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19-06-29 14:24:10   浏览量 :3843
发布日期:2019-06-29 14: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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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哪些事项?

答:人民法院应审查下列事项:

1.报告财产令是否发出。发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

(2)按照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

(3)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将上述文书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

(4)按照被执行人在实名认证的社交、购物、投资等网络平台所绑定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

2.被执行人是否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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